林锋:《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社会发展观辨析
——对诺曼•莱文相关观点的质疑
一、问题的提出
晚年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中的社会发展观与“决定论”的关系,是国内外学界关于晚年马克思的研究中的疑难问题。在国内外学界为此所作的各种解读中,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流行见解。该见解认为,晚年马克思并非“社会发展”的“决定论者”,其《摘要》的社会发展观呈现了鲜明的“非决定论”特点,而恩格斯是“社会发展”问题的“决定论者”(确切地说,恩格斯是一位立场鲜明的“经济决定论者”),因此,晚年马克思与晚年恩格斯在“社会发展”问题上的学术立场是不一致的。此种见解的主要倡导者系美国知名学者诺曼·莱文。在他看来,晚年恩格斯是一个“经济决定论者”,“恩格斯相信,历史的运动完全取决于经济——即生产工具和生产带来的利润刺激——所有各种社会都必然要经历一整套固定的发展阶段,即经历一种单线性分阶段发展的过程”。与恩格斯不同,“马克思并不是一位决定论者。在马克思看来没有必要提出发展的固定程式。而毋宁说,一个社会的特殊运动和方向取决于形式和内容的冲突,取决于生产形式和现存社会实践之间的冲突。但是每一种冲突都有其独特性,因为形式和内容的结合方式总是各不相同的”;“马克思是一位辩证法学者。马克思主义所关怀的是一种社会机构所特有的内部结构和存在于那个机构中的对峙力量……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历史是多线性发展过程,每个社会都根据它所组成的独特对立面向前发展”。莱文上述结论的首要“文本依据”,一是晚年马克思的《摘要》,二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
在我国学界,莱文的这种解读范式虽然并非主流,但其学术影响却不可小视。莱文等国内外学者多年来对马克思恩格斯哲学的片面解读,对所谓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对立”或“差异”的刻意渲染及论证,在不少读者中制造了“马克思与恩格斯之间确有重要‘差异’甚至某种‘对立’,恩格斯相当程度上偏离马克思立场”的错觉。甚至在某些论者看来,强调马克思社会发展观的“决定论”品格,将损害马克思作为“科学家”和“辩证法学者”的崇高形象,曲解其唯物史观思维范式,将其贬低为机械唯物论者。在我国学界,虽然人们对诸如莱文这样极端的“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论者”的论调难以完全苟同(通常与此保持一定距离),但往往对“晚年马克思并非‘决定论者’”或者“马克思的‘决定论者’色彩并不像恩格斯那么强烈”“恩格斯的社会发展观较之马克思略显‘机械’或‘僵硬’”等看法保持一定程度的认可。
就学术意图而言,本文意在澄清相关问题,还原晚年马克思社会发展观的本来面目。本文系与莱文及观点相似者的“学术对话”,以对晚年马克思《摘要》的文本学分析为核心,通过详细论证有效说明:晚年马克思《摘要》的社会发展观何以是一种“决定论”,“非决定论”何以不符合晚年马克思社会发展观的本来面目。
本文所谈的“决定论”特指社会发展观视域下的“决定论”,即“社会发展决定论”。这类决定论中有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其核心特点在于,充分肯定人类社会发展遵循着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并承认这种规律具有客观性与普遍必然性,坚信社会运行、社会发展的某种必然趋势。简言之,凡是认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及社会运行“必然趋势”的观点,均属于这种类型的“社会发展决定论”。基于此,我们需弄清以下诸多疑问:莱文断定晚年马克思是“非决定论者”,认为其《摘要》展示的是“社会发展非决定论”的基调,那么莱文又是如何界定“决定论”的呢?莱文是否认可本文对“社会发展决定论”典型形式的上述描述及其合理性?如果按照莱文的思路,那么作为“非决定论者”的马克思是否就是一个无视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无视社会运行必然趋势的“辩证法学者”?更进一步,是否“辩证法学者”必定拒斥社会发展规律、不承认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此,从莱文及其支持者的有关论断中可以看出,他们认为晚年马克思在其《摘要》中坚持的是一种“具体社会具体分析”的社会发展观,马克思不认为有必要为某一具体社会规定一个固定不变的发展模式,任何社会均根据其自身特殊性和内部矛盾,具体地确定其运行轨迹。莱文认为,马克思的这种分析模式与恩格斯机械地强调“经济必然性”的单一方向、单一轨迹的模式是完全不同的,就这个意义而言,恩格斯是“决定论者”,而马克思是“非决定论者”。实际上,莱文没有意识到的是,“社会发展决定论”的一种重要形式的要义就在于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及社会运行必然趋势的认可。只要晚年马克思及其《摘要》仍坚信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信社会运行的必然趋势(不论其是否强调具体社会发展的“单一模式”“单一轨迹”),那么他的“决定论者”身份就是“货真价实”、不容置疑的。莱文试图依据其对“决定论”内涵的某种独特的界定方式把马克思认证为“非决定论者”,将“决定论”这种固有的、至关重要的理论品格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及其社会发展观中剔除,这种做法是没有说服力的。此外,还需澄清的是,所谓“具体社会具体分析”并不必然与“社会发展规律论”或“社会发展决定论”相悖,二者是可以彼此兼容、互不冲突的,这一点在晚年马克思那里体现得尤为明显。况且,单纯用“具体社会具体分析”方法来概括、描述晚年马克思及其《摘要》的社会发展观是不全面、不完整的。诚然,在晚年马克思那里,“具体社会具体分析”是其分析具体社会未来运动轨迹、运行方向的基本方法论,不过,这个方法论却是与社会发展规律论、社会发展决定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离开规律论、决定论来解读“具体社会具体分析”原则,既导致对晚年马克思社会发展观的曲解,又导致对这一原则本身的误解。
二、《摘要》直接摘录了《古代社会》的原始社会史分期法,并充分认可摩尔根以决定论为特征的人类史观及其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看法
经摩尔根《古代社会》与马克思《摘要》的对比可知,马克思没有对摩尔根制定的原始社会史分期法(严格说来,这个分期法被包含在摩尔根制定的人类历史分期法中)的基本内容进行实质性、根本性的修改,也未表达过对这一分期法的任何否定性意见。马克思摘录的原始社会史分期方式不过是《古代社会》原始社会史分期法的一种缩略版本。摩尔根与马克思对原始社会发展的基本阶段及各阶段之“标志”(人类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特定形式,或某种相关的发明)的看法是高度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将摩尔根所描绘的人类由“蒙昧时代”经由“野蛮时代”向“文明时代”发展的全过程,视为人类历史整体演进和更替的具体轨迹,并认为在原始社会史乃至整个人类历史长河中,低级阶段向更高级阶段的发展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各历史阶段的先后顺序既不能颠倒,也不能跨越。这种人类整体史观,或者说世界历史观,正是以“社会发展决定论”为鲜明特征的,与马克思以往对人类历史的整体理解高度一致、不谋而合。翻开《古代社会》一书,我们不难发现,摩尔根的人类史观具有极其鲜明、强烈的“决定论”色彩。《古代社会》的相关论述清楚无误地告诉我们,摩尔根坚信人类社会的运行、发展遵循着客观的、不可违逆的、带有必然性的规律,原始社会作为人类历史的特定阶段也是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摩尔根与马克思均极为重视物质生活资料生产技术及相关发明对推进人类文明进程的决定性意义。摩尔根列举了“野蛮阶段”(在其原始社会史分期中,“野蛮阶段”对应原始社会的高级阶段)的“四项非常重要的事迹”——“家畜的饲养、谷物的发现、建筑上的使用石材、铁矿熔化术的发明”,这四项事迹均是“物质生活资料生产”方面的事迹。他还认为,上述第四种事迹(“铁矿熔化术的发明”)是“人类经验中最伟大的事迹”,是“人类进入文明的准备”,“铁的产生是人类经验中无与伦比的一件大事,相形之下,所有其他的发明和发现都显得微不足道,或至少退居次要地位……总之,我们可以说,文明的基础就是建立在铁这种金属之上的。没有铁器,人类的进步便停滞在野蛮时代”。在《古代社会》第二章,摩尔根开篇即指出:“人类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出发,向高级阶段上升,这一重要事实,由顺序相承的各种人类生存技术上可以看得非常明显。人类能不能征服地球,完全取决于他们生存技术之巧拙……假如不扩大生活资料的基础,人类就不可能繁殖到那些不出产原有食物的外地去,更不可能最后繁殖遍于全球;归根到底,假如人类对食物的品种和数量不能绝对掌握,就不可能繁衍为许多人口稠密的民族。因此,人类进步过程中每一个重要的新纪元大概多少都与生活资源的扩大有着相应一致的关系。”晚年马克思极其重视摩尔根的上述论断,摘录了其中的重要论断:“人类在地球上获得统治地位的问题完全取决于他们(即人们)在这方面——生存的技术方面——的巧拙。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可以说达到了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人类进步的一切伟大时代,是跟生存资源扩充的各时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他还在摘录《古代社会》第一编第二章“生存的技术”时关注了摩尔根的重要论断:“在田野农业出现以前,地球上任何一个地区都很难发展到五十万人一起生活并处在一个管理机关领导之下。如果有例外的话,那一定是平原上的牧畜生活的结果,或在特殊和例外的条件下用灌溉改善了园艺的结果。”这个论断既充分肯定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对原始社会状况的决定作用,又表明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是人类进入“文明状态”的根本前提。
从《古代社会》的相关论述足以看出,摩尔根坚信人类社会基于物质生产及其技术的进步或革命,以及其他方面的进步,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演进、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坚信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及其技术、发明在人类文明进程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坚信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状况和水平对人类(特别是原始人)的生存命运有着决定性影响;坚信物质生产状况的改善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决定性原因;坚信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状况决定“人自身的生产”(人口生产)的规模和水平。他的这些观点虽以较为朴素的语言加以表述(缺少历史唯物主义的专业术语),但就其理论实质而言,却带有历史唯物主义及其“社会发展决定论”的色彩,与马克思先前的唯物史观、社会发展决定论倾向高度一致、不谋而合。我们应当意识到,晚年马克思对摩尔根的赞赏是有深刻原因的。其中最为根本的原因是,摩尔根的观点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社会发展决定论具有高度相似性或一致性。在五个“人类学笔记”中,马克思对《摘要》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其他任何一个笔记,他经常大段摘录摩尔根的原文而不作任何评论(马克思极少对摩尔根进行批评),其摘录的字数与其他四个笔记的摘录总量相距不远。为什么马克思格外重视摩尔根?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当然还是摩尔根及其《古代社会》一书在人类史观、社会发展观上与唯物史观、社会发展决定论具有一致性。
三、摩尔根、马克思均坚信以“单纯追逐私有财富”为特征的现实社会不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状态,这种社会必将瓦解和终结
摩尔根在叙述了“财产观念的发展”后,在《古代社会》第四编即将结束时,意味深长地表达了一种不同于资产阶级学者一般立场的人类社会未来趋势观,这一观点被晚年马克思高度重视并予以摘录。摩尔根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表述了“单纯追逐私有财富的‘文明社会’必然瓦解和终结,复活古代氏族社会原则的更高级的社会发展阶段必然到来”的人类社会未来趋势观,这与之前马克思多次表述的“资本主义社会必然灭亡,共产主义社会必然到来”的人类社会未来趋势观有某种相似之处。更加难能可贵的是,摩尔根不仅像马克思以往那样直接批判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文明社会”的根本缺陷、重大局限(“单纯追求财富”,被财富所奴役,在财富面前“感到迷惘”“不知所措”),还深刻地指出,这种社会“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故而必然“终结”。这与马克思之前反复强调并论证的“资本主义社会因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必然崩溃和灭亡”的观点是颇为相似的。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摘录摩尔根未来社会观相关言论时,在不少句子下面划了着重线,有些关键性语句下面甚至划了两道着重线以示重视或同感,比如“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单纯追求财富不是人类的最终的命运”“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等句子下面被划了一道着重线,而“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下面则被划了两道着重线。马克思还在摩尔根所写的“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旁特意加上了自己的补充——“而且是很小的一部分”,强化了摩尔根的这一观点。
马克思为什么对摩尔根的上述论断表示出兴趣和重视,原因不言自明。不难看出,晚年马克思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怀着什么样的态度来摘录、重视这些不同于资产阶级一般立场的论述的。很显然,晚年马克思仍是以往那个坚信“资本主义基于自身矛盾必然灭亡,共产主义必然到来”的社会发展决定论者。他之所以高度赞赏摩尔根,不仅因为摩尔根与他同为肯定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决定论者”,还因为他们在“单纯追求财富的‘文明社会’基于自身矛盾必然终结,带有原始社会某些特征的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必然到来”这一论断上有着共同的、强烈的信念。这种共同信念表明,他们一致认为,人类社会未来的运行、发展有着某种确定的、必然的趋势。摩尔根的上述论断正是对马克思多次表述过的“以私有财富为中心的旧式社会必然终结,新社会必然到来”的经典决定论立场的又一次表述,尽管只是以摩尔根的朴素语言和相对温和的语调来表述。
四、摩尔根、马克思均肯定具体社会的演进和发展遵循着客观的、共同的规律
《古代社会》的相关论述充分证明:摩尔根确信并强调,人类各分支、各民族、各部落的发展历程遵循着共同的规律,有着共同的运动轨迹、共同的特征。譬如,在他看来,从“蒙昧时代”走向“野蛮时代”,再以“野蛮时代”为新起点发展到“文明时代”,这就是人类各分支、各民族、各部落的共同历程,这种共同历程本身就体现了一种社会演进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确切地讲,人类各分支、各民族、各部落的发展历程、运动轨迹具有相似性,这归根到底是因为它们遵循着共同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它们的发展历程不过是这个规律的反映和体现,或者说,它们的发展历程是一个符合规律的过程。摩尔根还认为,人类各分支发展的相似性或一致性的根据是“人类出于同源”,人类各分支在体质和智力上均有相似性。在他看来,既然人类各分支有着共同的人类始祖,是由同一批原始人群发展而来,故而遵循着相同的人类发展规律,呈现出基本一致的发展轨迹。在“人类主要制度”的“发展途径”和“发展方式”上,摩尔根坚持的是一种鲜明的“决定论”立场,他明确提出,“这些制度的发展途径与发展方式早已注定”。在他看来,这与人类“心智”的特点有关(用他的话说就是“人类的心智有其天然的逻辑,心智的能力也有其必然的限度”),是后者造成了这一结果。不同民族、不同部落,只要处于“同一社会状态下”,不论是否处于同一大陆,其“技术、制度和生活方式”都是“大体上一致”的,他们之间的一致性是第一位的、关键性的,而差异则是相对次要的、第二位的。值得一提的是,摩尔根还极为重视物质生活资料及其生产(尤其是食物的生产)对于原始人的生存命运、发展水平的决定性意义。在他那里,物质生活资料及其生产是所有原始共同体生存、发展的现实基础,决定着所有原始共同体的命运,从根本上制约和决定了原始共同体的人口生产的上限,这是一条普遍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在晚年马克思及其《摘要》那里,对具体社会运动规律及发展历程的相似性的肯定亦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的《摘要》摘录了摩尔根的核心论断:“人类出于同源,因此具有同一的智力资本,同一的躯体形式,所以,人类经验的成果在相同文化阶段上的一切时代和地区中都是基本相同的。”马克思还在“在相同文化阶段上的一切时代和地区中都是基本相同的”下面划了着重线,以示重视。马克思对摩尔根所强调的人类各分支经验成果的相似性在相当程度上是持肯定态度的。
在摘录《古代社会》第一编第二章“生存的技术”时,马克思注意到早期原始社会普遍存在的、带有客观必然性的一个残酷现象——“食人之风盛行”。他摘录道:“由于所有这些食物来源都靠不住,所以在广大的产鱼地区以外,人类便不得不采取食人的办法。”在摘录该书第四编“财产观念的发展”时,马克思注意到,在蒙昧阶段,“人口大大增长了,他们散布于各大陆”。这里值得重视的是,马克思特意在“人口大大增长了”这句话后面作了注释:“与原始状态不同,在消费资料增加的基础上。”显然,马克思在此特意强调了所有原始共同体共同遵循的一条不可违抗的客观规律:物质生活资料及其生产是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口繁衍的基本前提,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状况直接决定着原始人的生存命运及人口生产的上限。借助摩尔根的材料,马克思还注意到,在物质生活资料生产方面取得的优越状况,是某些原始部落在人类各部落中处于发展的领先地位,甚至率先进入“文明状态”的决定性条件,这也是在具体的原始社会形态的发展过程中起作用的客观规律之一。
马克思还认为,在原始社会的漫长历程中普遍存在的“母权”现象,同样是与人类早期状况相适应、带有必然性、体现某种规律性的现象。在原始时代,母权制几乎贯穿始终,是原始时代绝大多数时期各原始共同体的共同特征。在摘录《古代社会》第三编第一章“古代家庭”时,马克思摘录了关于人类原始时代最初阶段的如下描述:“最古是:过着杂交的原始群的生活;没有家庭”,并在这句话后面加了一个注释:“在这里只有母权能够起某种作用。”借助人类学家的研究成果,马克思还注意到母权制在早期原始共同体中普遍存在、妇女在共同体中占据中心地位的事实。母权制向父权制演进,男性的社会地位随着其私有财产的积聚逐渐提升,母权制被父权制所取代,这是各原始共同体发展的普遍规律、普遍历程。
此外,原始人的婚姻形式最初是群婚制。这种群婚制的婚姻范围逐渐缩小,或者说,家庭的规模逐渐缩小,群婚制向个体婚制演变并被后者取代,这也是各原始共同体发展进程中一种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现象。由于原始人物质生产能力和生存能力较弱、物质生活资料匮乏、血缘关系比较牢固等原因,各原始共同体普遍实行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的方式,实行财产共产制、公有制,这也是体现人类社会自身规律、带有某种必然性的现象。
马克思与摩尔根还一致认为,私有财产是各原始共同体内部的异己因素,其发展壮大将导致共同体内部的社会分裂、阶级对立,进而导致原始共同体的瓦解,这是在原始共同体历史演进过程中普遍起作用的、带有必然性的客观规律。原始共同体成员“个性”的发展基本与其私有财富的积累同步,是后者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各原始共同体发展的早期,集体主义观念占统治地位,相较于群体来说,个体的地位微不足道,成员的“个性”“个人意识”湮没于共同体之中。随着私有财产及奴隶制的萌芽,共同体成员的个性、个人意识开始发展,逐渐凌驾于共同体之上,这也是各原始共同体发展历程中普遍呈现的一种规律性、必然性现象。原始时代后期,私有财产的大发展不仅导致母权制衰微、男性地位提升,还导致公社成员分裂为富人与穷人,并导致共同体首领的性质的改变,即从共同体的“公仆”向“统治者”蜕变。这些均是各原始共同体演变、解体过程中普遍呈现的规律性现象。
需要澄清的是,摩尔根与马克思承认并强调各原始共同体的演进和发展遵循着客观规律,有类似的发展历程,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完全否认各具体社会发展和运动中的差异性。澄清这一点的意义在于,避免把摩尔根与马克思归入单纯强调社会发展规律和各具体社会发展道路相似性的“机械决定论者”行列。以摩尔根为例,强调人类各原始部落发展路径的相似性,强调它们共同的发展规律,是其社会发展观的鲜明特点,体现了其“社会发展决定论”的哲学范式,不过,他也注意到不同社会发展的差异性,譬如发展速度、可用资源、受外部影响的程度等方面的显著差异。马克思不仅重视摩尔根提到的关于不同部落和种族发展之差异性的材料,还在此基础上加了一个标题——“不同的部落和族系的发展道路”,这鲜明地显示出他对此问题更胜摩尔根一筹的重视程度。在“肯定及重视具体社会发展之差异性、多样性”方面,晚年马克思表现得极为鲜明和突出,堪称一位卓越运用一般与个别的辩证法的杰出学者。在他那里,肯定各具体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意味着否认具体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多样性,反之亦然。我们知道,晚年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给查苏利奇的复信》及其草稿中分别提出了俄国及俄国公社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构想,其中关于俄国公社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构想更为人所知、更为著名。实际上,晚年马克思对具体社会发展之差异性、多样性的重视(就这一点而言,马克思的确胜过摩尔根),对“具体社会具体分析”方法论的运用,在《摘要》中也有某种程度的体现。受限于《摘要》的“读书笔记”的特点,马克思未能充分展示并进一步论述这方面的思想,但这不是否认其有辩证法思维的充分理由。必须声明的是,“具体社会具体分析”及对具体社会发展差异性的关注,与马克思强调具体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与他的“社会发展决定论”立场,是毫不矛盾、互不冲突的。这一点恰恰被莱文等论者严重忽视。莱文关于晚年马克思社会发展观的误读,最大的弊端在于割裂了“具体社会具体分析”与“社会发展决定论”的联系,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将晚年马克思描绘成只讲具体社会及其发展之差异性,无视、不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所谓“辩证法学者”,这既是对晚年马克思及其《摘要》的社会发展观的极大误读,也是对其历史辩证法的极大误认。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2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3-02-22 09:23:00